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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與規章
臺北市公共藝術審議會作業要點

《臺北市公共藝術審議會作業要點》

一、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落實公共藝術之推動與執行,依據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八條規定,設置臺北市公共藝術審議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之職掌如下:

(一)提供轄內整體公共藝術規劃、設置、教育推廣及管理維護政策之諮詢意見。

(二)審議公共藝術設置計畫。

(三)審議公共藝術捐贈事宜。

(四)其他有關補助、輔導、獎勵及行政等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除當然委員外,其任期二年,由本局就下列人士遴聘組成之:

(一)本局局長為召集人,本局副局長為副召集人。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為當然委員。

(二)視覺藝術專業類:藝術創作、藝術評論、應用藝術、藝術教育或藝術行政領域,各類至少一人。

(三)環境空間專業類:都市設計、建築設計、景觀造園生態領域,各類至少一人。

(四)其他專業類:文化、社區營造、法律或其他專業領域。

(五)相關機關代表。

前項第五款人數,不得超過委員總人數四分之一。

委員任期屆滿得續聘之,惟每任期至少三分之一委員為新任。外聘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全體委員任一性別應占全體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委員因辭職、死亡、代表該機關之職務變更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應予解聘;其所遺缺額,得由審議機關補聘之。補聘委員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四、本會置工作執行小組,由本局文化資源科科長兼任執行秘書,下置幹事五人,計本局三人、都市發展局一人、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一人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會務。

 

五、本會會議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之,並須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能開議。

 

六、本會視業務需要,得邀請專家學者或相關人士列席報告陳述意見。

 

七、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延聘或邀請之學者專家出席會議時得支給出席費。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局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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