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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與規章
臺北市公共藝術作品說明牌設置規定

《臺北市公共藝術作品說明牌設置規定》

第 1 項:
為建構臺北市為國際性都市及雙語環境,公共藝術設置之作品說明牌以中英文並陳,內容、順序為:「作者」(Artist)、「作品名稱」(Title)、「年份」(Year)、「材質」(Medium)、「尺寸(公分)」(Dimensions(cm),注意標明順序為「高(長)cm、寬cm、 厚cm、直徑cm、面積」)、「作品說明」(Artist's Interpretation)及「管理維護單位」(Maintenance 或 Responsible Office)等項目。
第 2 項:
作品說明牌樣式設計及位置應與公共藝術設置作品及其環境之配合,考量整體之藝術性,並非單一制式說明牌設計。
第 3 項:
有關作品說明牌內容之英譯工作請慎重處理,應委請英文專業人士負責並簽名,於提送徵選結果報告書時一併提送,經文化局英文顧問審校後之意見將隨核定函文檢附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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