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第1期公共藝術補助申請須知注意事項
1.受理收件時間自110年1月15日(五)起,至110年2月19日(五)止(計畫限110年度執行完畢)。
2.交付方式
(1) 掛號郵寄:申請日以交郵當日之郵戳時間為準。
(2) 專人送達(含快遞):申請日以本局收件時間為準(受理收件之上班時間為上午9:00至下午5:00)。
3.補助款核銷
(1) 本局補助部份核銷時須檢送申請單位為抬頭之原始發票或收據送本局核銷。
(2) 核銷內容僅得為須知附件5(第20頁)所列之宣傳費等項目。
4.本補助案經費來源為本市公共藝術基金經常支出預算,本期預算總額為新台幣1000萬元,各補助申請案之補助額度及補助項目,由審查委員會決議定之,申請補助金額為新臺幣100萬元(含)以上者,補助金額以不超過申請計畫總經費之二分之一,且不逾新臺幣250萬元為補助上限;申請補助金額為新臺幣100萬以下者,其補助金額不受申請計畫總經費之二分之一之限制,惟補助額度由審查委員會決議定之。
5.本年度公共藝術補助將以在地化及在地資源整合為主要意旨,故本次公共藝術補助審查除依須知內審查標準辦理外,篩選方式則以申請計畫內容符合前述者為優先補助對象。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公共藝術補助申請須知(110.1.15修正生效)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公共藝術補助申請須知(110.1.15修正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