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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文分享
公共藝術觀念之建構

作者:陳其南/陳琳

《前言》

什麼是「公共藝術」?顧名思義,它同時兼具有「藝術性」與「公共性」的特質。它具有屬於這個空間、這個地點、這個時代的獨特性,並且是藉由「藝術家」(藝術創作)、「公共空間」以及「民眾參與」三者,在「政府及專業者」提供適當的支援下,共同開展的「藝術」、「生活」與「文化」之「社會運動」。

《台灣公共環境》

台灣在八十年代中以前的公共空間雕塑,大部份為政治人物塑像,以及後期出現較多的是特定團體為了提昇形象所設置的如「獅子鐘」或「扶輪塔」等作品。但它們千篇一律的造型,缺乏創造性、藝術美感,所以嚴格地說,尚無法稱為一件「藝術品」。目前,在公共地方最常見的藝術品,可能是企業集團為提昇形象,而在大樓前設立的作品。這些作品雖然位於「公共空間」,但事實上可能只是企業大樓門面的延伸。

民國六、七十年代以來,台灣人口大量往都市集中,以致都市規模急速擴張。各種建築及公共建設相應而起,建築物密度不斷提高,整體環境景觀的發展缺乏有效的管制,一些新的公共工程建設,例如捷運、高架道路,直接而粗率的量體造型、色調,缺乏美學品味與藝術質感的設計,也對都市環境景觀產生衝擊。 環境品質的惡化,加上長久以來,文化藝術是社會致力於政治經濟發展時長期被忽略的領域,藝術僅僅存在於音樂廳與美術館中,而無法在日常活動空間中被感受。因此我們必須開始思考,公共空間能否與藝術產生更密切的連結與互動以提昇空間的品質?我們能否藉由對於藝術欣賞與藝術教育的推廣能否透過多樣的管道來完成?

《來自藝術》

事實上,「公共藝術」不只是一個政策名詞,而是存在藝術領域由來已久的一個藝術創作慨念。

早期的環境藝術 (Environment Art)、公眾藝術 (Public Art)、地景藝術 (Land Art)、景觀藝術 (Landscape) 等或多或少都涉及了公共藝術的精神,不論是從政策、環境、藝術還是參與者的角度,這些專業的藝術類別皆具備了公共藝術所強調的公共性與藝術性,這些多樣且複雜的藝術專有名詞,要能夠悉數了解貫通並不容易,即便了解,也不可以疏忽整體社會發展的脈絡,否則也有可能陷入自我封閉的藝術系統之中。

「公共藝術」一詞,乃移植西洋的「Public Art」一詞,概念涉及「Art Public」、「Art in Public space」、「Art in Public Place」、「Public Art Objects」、「Community Art」、「Environment Art」、「Land Art」、「% for Art」、「Installation」、「Landscape」、「Large Scale Sculpture」等等。

「Public Art」不但在歐美涵義廣泛多元,即便是在台灣中文翻譯的版本上 (註一) ,也不是那麼統一。最常聽見的翻譯詞彙以「公眾藝術」和「公共藝術」居多。九O年代初期,台灣的藝文學界曾經一時以「公眾藝術」來指稱「Public Art」,到了民國八十七年公共藝術設置辦法公佈後,以「公共藝術」為名的”法定”名稱才暫時被政府確定下來,並成為一項具體且實驗性極高的「公共與藝術」之政策。

公眾藝術與公共藝術兩個詞彙的英文都是「Public Art」,依據前國家(台灣)美術館館長倪再沁的說法,「公眾」在中文的字義中比較偏向「人」的部分,而「公共」則取「場」的概念。

《從政策出發》

公共藝術在西方被實踐或成為一種政策的歷史比台灣久遠。西方國家在二次大戰後,忙於重建家園,包括古蹟名勝的維護,以及豎立都市新地摽。「公共藝術」立法成為強制執行的文化藝術政策,在美國是始於賓州費城都市重建局1959年(民國四十八年)所定的「藝術百分比」方案。

在羅伯特.艾德金(Robert Atkins)所著的《ART SPEAK》 (註二) 指出,「公共藝術與政府在 1960 年代末期所推動的百分比藝術計劃,以及國家藝術基金投入”公共場所藝術計劃”息息相關。如今 (1990) 百分比藝術計劃已在美國超過一半以上的州郡及城市、鄉村跟著推動,將公共建設經費預算編列(通常為百分之一),而此”公共場所藝術計劃”在於協助社區獲取資金與專業技術,以利在公共地點購得或委託製作藝術品」。

六O年代興起於美國的公共藝術,在八O年代引入台灣,一方面試圖從各地公共場域結合藝術創作來喚醒大眾對環境的尊重,另一方面藉由台灣官方所推展的地方主體意識之運動觀念--「社區總體營造」政策,讓公共藝術在台灣有機會成為新的美學運動。

近十年當中,公共藝術法令日趨完備(民國八十一年七月頒布『文化藝術獎助條例』,八十七年元月通過了『公共藝術設置辦法』),且在藝術創作漸形多元的影響下(普普、裝置、觀念等等對於藝術形式的解放),儼然已經成為政府重大公共工程、藝術家、民眾以及專家學者在公共領域對話的一扇窗口。其影響所及並不僅止於美化了多少公共環境,或是提供了多少藝術家的經濟挹助,更重要的是,公共藝術所重視的民眾參與過程,已經跨越了現代社會於專業分工底下所形成牢不可破的階層權力關係,且進一步挖掘出台灣社會的草根民主運動與社區意識,逐步形成新的藝術與美學思潮。

《藝術性》

「藝術」(Art)是一個非常迷人的詞彙,其可以成為人們當下生活的精神向度與氣質,也可以成為高度專業的論述領域,甚至隨著文化的差異、社會的演進而游離不定,所以藝術如何來詮釋是因人而異,任人定位,「見者有份」。

然而,從藝術史的篩選過程,通常只有該時代被特定人士指認為「精品」才是被保留與紀錄的指標,即便在當時代無法受到社會的肯定,但後世代還是會有人加封補上一筆,這些精英,在在都顯示現代主義的精英式「藝術創作」絕對不是見者有份,而是屬於特定階層的意識形態之產物。

所以說,要成為現代社會權力結構所認可的藝術家並非易事,自古以來所累積形形色色的藝術形式和內容,幾乎能想的能做的,或是常人想不到的做不到的全都已經被實踐了,最後連吃大便、自宮、自殺等創作也屬於落伍之流,如此,要如何突破「太陽底下無新鮮事」這樣的迷思,無非是一個極大的挑戰,甚至難以尋求突破自我的風格。而要超越這樣的藝術思維,唯有當社會認知到「前衛」已經褪色,傳統不再是包袱之時,藝術才能回到最原初的生命感動。

創作環境雖然充滿著許多困難與變數,但是藝術界卻沒有因此而冷淡下來。媒體科技與素材的翻新,讓二十世紀的藝術光彩奪目,藝術的觀念跟著大翻新,尤其是在歐美地區,第一次世界大戰時期的達達反藝術,以及第二次世界戰後因大眾媒體而興起的普普藝術創作理念,為藝術表現開創了更多的可能性。

藝術作品從獨一無二到無限複製,從獨創性到現成物的大量使用,從具體物件呈現到虛擬網路、文字、觀念甚至是事件的現象本身,從美術館內到郊外的戶外公共空間,藝術展現的形式與觀念飛快的變換著,反藝術、反美學最後都進了藝術的避難所--美術館,反而成為流行的藝術、風行的美學。藝術,簡直就是一個沒有邊界的大鎔爐。

另外,對於藝術界定的範疇,雖然經過多次內部革命(獨創與重複、人造與自然、實踐與觀念等等),然而所衝擊的領域大多是侷限在藝術家本身,對於民眾的衝擊與廣泛的影響,要到後現代隨著社會的變遷,伴隨著文化工業,將藝術大眾化、生活化才有所大幅度的進展。如同「垃圾」已經成為藝術的觀念或媒材來說,大眾藝術好像不是那麼遙不可及。

《公共性》

至於「公共性」,則意謂著這個作品不僅位於公共空間,而且所傳達的意念與表現手法是大多數人認同的;或者,民眾參與某一個階段的創作過程(概念、主題的提供;動手參與作品的現場創作或施工);在這裡要強調的是:公共藝術的公共性意涵絕對不只是指涉藝術品放置的開放性質,而是還有更多關於社會平等、文化多元、參與式民主的討論。

將家門裡私愛的場景搬到大庭廣眾充作公愛的地標是否恰當是值得爭議的。Richard Serra 創作的「傾斜之弧」,由長120呎,高12呎的鋼板,成弧形微微傾向紐約曼哈頓法院旁邊的辦公大樓,像一堵牆般橫跨廣場中央。在1981年剛豎起時,便引起該大樓上班的一千三百多位員工強烈反彈,引來「公共」與「藝術」觀念的長期辯論,終於在八年之後的1989年拆除。這是公共藝術史上的重大事件。

或許我們的社會仍然習慣性地傾向於要求執行公共藝術政策的官方應該有個標準和一致的定義,政府對公共藝術是否應該有固定的看法,這個問題應該留給藝術專業工作者和社會大眾來解答,也要隨著時代和情境的變遷來調整,文化行政工作者的責任應該建立一套程序和制度,讓這些見解和調整可以獲得充分的表達和尊重,並呈現在具體的設置過程中。

儘管藝術家彼此之間並沒有一致的看法,但這並不是什麼壞事。或許我們的社會仍然習慣性地要求執行公共藝術政策的官方應該有個標準和一致的定義,我們對此種看法並不以為然,甚至也不覺得政府對公共藝術應該有固定的看法。這個問題應該留給藝術專業工作者和社會大眾來解答,也要隨著時代和情境的變遷來調整,文化行政工作者的責任反而應該是在於建立一套程序和制度,讓這些見解和調整可以獲得充分的表達和尊重,並呈現在具體的設置過程中。

《藝術與公共的矛盾性》

事實上,台灣的文化藝術工作者對「公共藝術」的認知,還果真是南轅北轍的。最右一端的看法是把公共藝術等同於雕塑,認為雕塑就是雕塑,藝術品只有好的或壞的,沒有所謂公共不公共的問題,所有的雕塑都可以是公共藝術,只要把它擺在公共的空間。這種極端的看法並非沒道理,亨利摩爾的雕塑不論出現在任何地方,都是令人讚嘆的傑作。

最左一端的看法則認為公共藝術應該強調藝術品的公共性,因此市民的參與是重要的指標,而參與的方式可以從公聽會到投票選擇藝術家和作品,甚至參與藝術家的創作過程。這恐怕是最讓驕傲的藝術家受不了的事情了。在強調「參與性」思考的前提之下,公共藝術的觀念從強調作品的藝術性,到藝術的公共性。公共藝術計畫,其實也是社區營造計畫的一部份。在這種情況下,公共藝術計畫著重的是參與過程,而非結果呈現,藉由民眾參與,對生活空間產生認知,營造社區共同感。將公共藝術塑造的一部份功能視作某一領域內不同的生活主體溝通對話的過程,並顧及弱勢、隱性團體的需要。

當然不少建築師和景觀設計家會堅持公共藝術應包括建築體本身和環境景觀。也有人認為公共藝術應包括在廣場空間呈現的動態表演藝術。然而,有更多的人看到台灣的街頭景觀和生活空間之後,可能會主張最好什麼東西都不要,留下更多空曠的視野就已經是最難得的視覺享受了。

透過瞭解公共藝術觀念演變的過程,關於公共藝術的幾項特質已清楚浮現。包括公共藝術品與所在環境,與環境不同使用主體的關係以及著重民眾參與的特性。從最左的一端到最右的一端之間,尚存在著各式各樣的看法。這些意見彼此並不衝突,也不必要去整合或統一,應該讓這些不同的看法在適當的地方,以及他們自己願意投入的個案去表現出來。讓我們在藝術創作的領域內,包容更多的可能性與創造力。

另一方面,由於公有建築物用的是公務預算,來自人民稅收,其支用當然要受制於行政程序和民意監督。但藝術是一項相當個別性和獨創性的領域,很難透過僵化的行政程序來催生。尤其是公有建築的設置地點和主管單位都在地方,地方政府首長和社區居民對公共藝術的認識,以及對藝術行政的看法都充滿著不少問題。

綜上所述,「公共藝術」涉及的對象廣泛,舉凡與「藝術性」和「公共性」有所交集的領域,便可能被指涉其中,然而從生活世界中來檢視藝術與公共的問題,便會發現,藝術乃是鼓勵跳脫社會疆界的外部控制,且充滿著自由之精神,這樣的概念,是相對於要求符合公共利益而對個人自由進行限制的公共性之精神,此兩者在本質上是具有一定的矛盾。也就是「藝術性」與「公共性」在捍衛各自的權力領域之時,兩者存在著必然的對立關係。

這類高度開放的政策,事實上有賴於高度民主化的公民來實踐,以及開放且有創意的行政承辦人員。

《公共藝術推動的困境》

立法院通過公共藝術設置條例時,行政部門顯然尚未準備好實施的實質作業,可能也未預見可能碰到的問題,所以一開始財政主計單位為配合此項法令,即準備每年編列一億元預算在文建會,作為台灣各地所有新建公有建築物申請設置公共藝術品之用。以文建會當時之經驗和人力事實上也無法承受這項長期性的工作。而且,單純由中央的文建會挑起全台灣的公共藝術設置資源,基本上也不可能擴散公共藝術的社會效應,只不過為藝術家多提供一項資源而已,尤其又只以造型雕塑為主。當時就有學者認為如此將大幅改變台灣的藝術生態。

從文化藝術獎助條例施行細則條文所規範的公共藝術定義及其作業程序內容來看,當時大家對公共藝術內涵與做法確實糢糊不清,當文建會編列新台幣一億元,正想大力推動設置公共藝術時,發現各界對公共藝術定義的詮釋,不管公辦或民辦會議,包括建築、藝術、景觀、都計、法律各界各自表述他們對公共藝術的論述的時候,行政部門也面臨新的課題,因為公共藝術的設置畢竟與一般建築工程不同,尚缺乏實際操作案例可供參考。公有建築物的業主單位面對公共藝術設置作業,仍相當陌生,對藝術業務往往避之唯恐不及,要強求他們去執行,做起來一定會產生落差,到時候結果恐怕更難以收拾。建立一套可供各級政府設置公共藝術的操作模式,已刻不容緩。否則,公共藝術的設置不僅無法達到美化環境的目的,可能會製造了巨量的視覺污染。

如果文建會能夠做好一切的準備和前置作業,那麼文化藝術獎助條例說不定真的可以挽救台灣目前已經病入膏肓的空間景觀,而且還可以藉助這個法案,在執行過程中擴大市民參與學習的效應,催生一個全民性的公共美學運動,包含對建築、空間和藝術品味的學習成果。

《結合社區總體營造》

公共藝術的概念在短時間內成為台灣環境美化的操作重點,與近年政府的推動和社區意識提昇有著密切的互動關係。

事實上,早年的廟宇文化中,精緻的雕刻、彩繪、書法、庭園藝術,甚至是廟前的說唱、表演藝術等等民間文化傳承與藝術活動頻繁之時代,當時雖然沒有所謂公共藝術的辭彙概念,但是不論從經費來源、廟宇整體製作或者是使用的狀況等等,都是最佳的文化傳承、公共論壇空間、公共藝術的展演場所。

九O年代展現在台灣各地方的「社區總體營造」運動,跨過了代議政治,拉回了地方的主體性,建立起社區民眾參與公共事務的可能性。就像傳統的蓋廟模式,或者是公共藝術的操作一樣,將藝術的思考與定位,重新拉回到使用者和觀賞者的身上。這樣的改變,避免將藝術全部都委託外包給藝術家或專業,讓民眾不只是單向的被教育。

公共藝術與社區總體營造背後的思想與觀念,都是夾帶提昇市民參與及公共意識,都必須落實到地方、社區以及社會大眾來檢驗。社區總體營造「在五年(1999)前只是一個從專業的角度開創出來的術語,不只拗口而且一下子也難懂,但是今天已經是各種媒體常出現的用語….。很多人到目前為止,仍把社區總體營造當作是文建會的一項『政策』,是一種由上而下的施政計劃。剛開始的時候,也許如此,可是它如果僅止於是一種計劃,依台灣的政治現實,應該老早就已人去政息。….所以能夠持續到今天,本身證明了它不單純是一種政府政策,實際上它是一種思想,一種作事情的方法和理念。」 所謂社區總體營造的思想或模式,最核心的部分是在於有關社區的各種公共事務,都應該由社區居民來共同參與和關心。如果一切事情都由政府部門在主導,而居民只是被動地在接受援助和建設,那就不叫社區總體營造。 可見民間的能動性之促發扮演著舉足輕重的角色,而這也是台灣能否跳脫國家、族群陰霾的意識形態爭奪戰。

這項原初的中央政策,如今成了在地性的社區運動,社區成為新的中心,並經由民間的實踐之後,回饋中央政府,讓各部會形成一片社區營造的風潮,從中央(經建會、內政部、農委會、環保署、經濟部)到地方(村里社區)、都市大樓公寓到山地原住民部落、文史工作者到文化主管、國小學童到專家學者,一時間,變成縮短台灣城鄉差距的一帖藥方,環境改造的動力,社區魅力的來源。

《「市民」自己來創作公共藝術》

有一點可以提供大家深思的。也許一位傑出的雕塑家有可能以他的創造力,透過其雕塑品去拯救旁邊的建築物,那畢竟只是個期待。更有可能的是,因為我們只是或太過於強調公共藝術為雕塑品,最後導致認知上只以該雕塑品為藝術,而其背後的建築體則被遺忘了,或甚至不知不覺中不再被認為是「藝術」。台灣建築師所設計的公私建築,絕大部份都已欠缺美感,全部湊合在街道上和整個都會,更是缺乏協調性,如果再為了公共藝術而設置公共藝術,很多人私下擔心有可能造成另一次的景觀災難,這不就是百分比藝術立法可能帶來的夢魘嗎?也許,最後我們不得不請求:饒了我吧,只要業主能夠將建築體本身設計建造好,留下一層或部份空間提供展覽或表演就謝天謝地,可以計入百分比內了!也許設置公共藝術的法案將為我們的社會帶來最有價值的東西並不是到處泛濫出頭的雕塑品,而是全民對建築、空間和藝術品味的學習成果。

真正民主是大家住在同一地方,真正共同做一件事情,而非投票民主,少數服從多數。公共藝術多少是強化民主參與、民主意識,大家對文化藝術是較沒有意見,比較容易形成共識的,因為可以大家一起來討論,執行公共藝術彈性很大,可深可淺,法令沒有規定,法令也定不出來,最後全憑承辦單位想要做到哪個程度,不過通常大家會選出最簡單的方式操作,很少人會有人重頭到尾參與。因此,我們希望以後有人問:台北市的藝術品是誰來設計的?希望不是藝術家,而是「市民」自己來創作的,而且是不是一個市民,是許多的市民來共同創作的結晶,這才是公共藝術最終的理想與境界。

(註一)類似公共藝術所涉及領域的形容詞有︰環境藝術 (Environment Art)、公眾藝術(Public Art)、地景藝術(Land Art)、景觀藝術(Landscape)、百分比藝術(% for Art)等等。

(註二)參閱:Robert Atkins ART SPEAK:a guild to contemporary ideas , movement and buzzwords , (Abbeville Press Publishers New York , Editor:Nancy Grubb , 1990.) P.137-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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