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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與規章
臺北市公共藝術審議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授人管字第1103009883號函訂定全文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臺北市公共藝術審議會設置要點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公共藝術設置辦法所定公共藝術審議會業務,落實公共藝術之推動與執行,特設臺北市公共藝術審議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召集人由市長指派之副市長一人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市長指派文化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文化局就下列有關人員依規定程序報請市長聘(派)兼之,各款至少一人:

(一) 視覺藝術專業類:藝術創作、藝術評論、應用藝術、藝術教育或藝術行政領域。

(二) 環境空間專業類:都市設計、建築設計、景觀造園生態領域。

(三) 其他專業類:文化、社區營造、法律或其他專業領域。

(四) 相關機關代表。

前項第四款人數,不得超過委員總人數四分之一。

第一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依規定程序續聘(派)之,惟每任期至少三分之一委員為新任;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全體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全體委員全數三分之一為原則。

三、本會任務如下:

(一) 提供轄內整體公共藝術規劃、設置、教育推廣及管理維護政策之諮詢意見。

(二) 審議公共藝術設置計畫。

(三) 審議公共藝術捐贈事宜。

(四) 其他有關補助、輔導、獎勵及行政等事項。

四、本會至少每年召開會議四次,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一人擔任主席。

本會委員出席應親自出席會議。但副召集人及相關機關代表委員若未能親自出席者,得指派代表出席,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本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本會視業務需要,得邀請有關單位或專家學者列席諮詢。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文化局文化資源科科長兼任,設工作執行小組,置幹事五人,由文化局指派現職人員三人兼任,都市發展局、建築管理工程處,各指派現職人員一人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會務。

六、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七、本會所需經費,由文化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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